记者潘瑾瑜 通讯员 童岩于然
在全国第46个“质量月”到来之际,9月11日,民航局发布《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贯彻*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增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质量意识,推进民航专业工程高质量发展
《办法》包括总则、场道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4个章节,共计34个条款,作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R1)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场道工程检测参建各方责任落实、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检测行为要求和行业监管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场道工程检测的定义和范围,将场道工程检测划分为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即过程检测和验收检测。过程检测包括施工单位自检和试验检测单位平行检测,验收检测包括竣工预验收检测和竣工验收检测。《办法》还按照实施主体,将工地试验室分为施工单位设立的施工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单位设立的平行试验室。
《办法》明确了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场道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明确了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责任义务。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加强对其他参建单位有关质量检测行为的管理;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在施工自检和平行检测过程中承担质量检测主体责任,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控制责任,应当严格监理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行为,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质量分析和控制。
《办法》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从事场道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或者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资质参数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场道检测业务。
《办法》从工地试验室设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样品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工程检测的行为要求予以全面规范。《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场道检测过程中委托、取样等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建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的记录与留存制度,保证检测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明确禁止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从事检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出租、转让资质,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满足要求的人员或者设备等;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数据或者虚假判定结论,同时受聘于2家及以上检测机构等。
《办法》强化了行业监管要求和社会监督。《办法》明确,民航行*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场道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监督措施,强调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对场道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行*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工程质量检测作为控制、验证和评价场道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标尺”。下一步,民航局将组织召开专题宣贯会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质监机构强化日常监督,切实提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助力打造民用机场品质工程。